(2017)苏0481执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常州市嘉盈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嘉盈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1585号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南环路65号。法定代表人陆卫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狄宽、邢忠斌,溧阳市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被执行人常州市嘉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开发区金梧路68号。法定代表人汤烨。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常州市嘉盈服饰有限公司违反工资支付规定一案,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溧人社察理字[2016]第02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处理决定书,常州市嘉盈服饰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周玉明等25名职工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的工资合计人民币12992.9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常州市嘉盈服饰有限公司负债较多,有多起案件在本院执行。财产被本院其他案件处理完毕,法定代表人汤烨去向不明,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另本院通过有关协助执行单位,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均未能查到。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溧人社察理字[2016]第02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丁文标审判员 刘 原审判员 陶 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胡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