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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亚冬与刘永群、刘玲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冬,刘永群,刘玲芬,龙岩市先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1456号原告:张亚冬,女,195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凤,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刘永群,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桂,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美雄,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刘玲芬,女,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枝江市。被告:龙岩市先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月山村(月山大厦)B幢5层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51387840F。法定代表人:张秋新,总经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登高西路163号(富山国际中心)五层501-503、505、506、508-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8458285P。负责人:林增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继仁,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冬诉被告刘永群、刘玲芬、龙岩市先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冬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亚冬以欲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等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行为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亚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3元,减半收取计2546.5元,由张亚冬负担。审判员  孙金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蒋爱萍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