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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石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石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锦秀道116号。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英,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石某,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刘某,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被执行人石某系夫妻。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陂卫计委征字(2015)第14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以(2016)鄂0116行审22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同年9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同时向被执行人石某、刘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某、刘某无房产、土地登记,无车辆登记,有银行存款47472.9元已被本院依法扣划。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石某、刘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陂计生征字(2015)第14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