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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921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厦门中物投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北京国能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中物投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国能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9216号之三原告:厦门中物投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21号汇腾大厦写字楼1501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59624L。法定代表人:罗松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立群、郭滢,职员。被告:北京国能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6号1幢、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585832653L。法定代表人:郭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刘巧村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317202348L。法定代表人:郭伟,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中物投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能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厦门中物投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16)闽0203民初9216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北京国能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价值93万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以及厦门中物投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在前述裁定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区政通路支行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冻结北京国能电池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91×××75的银行账户存款93万元,因账户余额不足,实际冻结资金54663.74元;同日,本院向招商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冻结北京国能电池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11×××03的银行账户存款93万元,已实际冻结资金93万元。本院认为,厦门中物投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金额为93万元,本院已通过招商银行足额冻结该款项,对北京国能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账户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北京国能电池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91×××75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金额为93万元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邱 瑛人民陪审员 洪 心人民陪审员 叶建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洪 昱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