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洪莉萍、詹明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莉萍,詹明望,喻红,王逢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358号申请人:洪莉萍,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申请人:詹明望,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系洪莉萍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世国,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喻红,女,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申请人:王逢安,男,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申请人洪莉萍、詹明望与被申请人喻红、王逢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喻红名下的位于远安县鸣凤镇航天路的房屋(房权证号:远安县房权证鸣凤镇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号:远土国用2003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洪莉萍、詹明望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洪莉萍、詹明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喻红名下的位于远安县鸣凤镇航天路的房屋(房权证号:远安县房权证鸣凤镇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号:远土国用2003字第××号)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洪莉萍、詹明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桂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余家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