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764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68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杨某某,男,1968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32元,减半收取计866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安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