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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彭春芝与被告田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春芝,田维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1041号原告彭春芝,女,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被告田维林,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春芝与被告田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履行完毕,原告彭春芝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春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彭春芝承担。审判员  柯增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崔汉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