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彭春芝与被告田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春芝,田维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1041号原告彭春芝,女,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被告田维林,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春芝与被告田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履行完毕,原告彭春芝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春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彭春芝承担。审判员 柯增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崔汉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