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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国梁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梁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执5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法定代表人:宋俊才,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国梁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临县临泉镇工农街52号。法定代表人:王延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太原仲裁委员会(2016)并仲裁字第418号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西国梁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本案在仲裁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晋1124民初9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国梁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营业部的存款33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国梁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21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全照审判员  张彦平审判员  谭政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武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