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玉里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玉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497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振兴大厦A幢2楼。法定代表人:郑鸿阳,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植昌,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林玉里,男,196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26行审3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林玉里缴纳罚款一案。本4018431X被执行人林玉里尚未缴纳罚款6000元及执行费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林玉里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林玉里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大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孔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