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3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治兴与王常生、王玉树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兴,王常生,王玉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3执102号申请执行人王治兴,男。被执行人王常生,男。被执行人王玉树,男。申请执行人王治兴与被执行人王常生、王玉树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4民终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治兴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常生、王玉树应将其老房屋北面墙脚处的排水沟恢复,恢复后的排水沟应达到长15m、宽0.3m、深1m的标准,恢复后的排水沟与被执行人家的老房屋北面墙脚保持0.2m的间距。且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经办案人员多次做工作,被执行人都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判决内容。现本院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王治兴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4民终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吉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魏海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