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3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道旭与王一生、魏一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旭,王一生,魏一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114号原告:王道旭,男,196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王一生,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魏一秀,女,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王道旭与被告王一生、魏一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王道旭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旭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王道旭负担。审判员 李海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译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