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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3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道旭与王一生、魏一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旭,王一生,魏一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114号原告:王道旭,男,196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王一生,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魏一秀,女,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王道旭与被告王一生、魏一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王道旭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旭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王道旭负担。审判员  李海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译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