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墙师学蔡礼斌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墙师学,蔡礼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02民初191号原告:墙师学,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告:蔡礼斌,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原告墙师学与被告蔡礼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墙师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礼斌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墙师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蔡礼斌向其返还借款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4日,蔡礼斌立据向其借款20000元,借期一个月,其于当日向蔡礼斌提供了借款20000元。期满后,蔡礼斌未能依约还款。蔡礼斌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证据材料。墙师学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转账凭证,证明其与蔡礼斌存在借贷合意及提供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本院审核认为,上述举证具有证据的属性,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4日,蔡礼斌立据向墙师学借款20000元,借期一个月,墙师学于当日向蔡礼斌提供了借款20000元。期满后,蔡礼斌未能依约还款。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生效,蔡礼斌未依约定还款,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墙师学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礼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墙师学返还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蔡礼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昌银人民陪审员 刘爱琼人民陪审员 陈宖立二0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黄天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