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财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冯振成、金小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振成,金小苏,高国营,沧县通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财保121号申请人冯振成,男,1952年9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人金小苏,女,1958年9月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高国营,男,1972年8月出生,住德州市宁津县。被申请人沧县通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冯振成、金小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县通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进行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振成、金小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沧县通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J×××××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保全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如需提取车辆,应向本院提供充分有效担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倪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