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行申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大芝与南京市秦淮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大芝,南京市秦淮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行申5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大芝,女,194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委托代理人罗庆国,男,196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甘雨巷**号。法定代表人马文斌,南京市秦淮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再审申请人李大芝因诉南京市秦淮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拆迁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行终4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大芝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且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原件,应视为其未提交证据。2013年5月3日李建华一人交房后,被申请人即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安置补偿协议直到2015年7月才签订,而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是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后拆除涉案房屋,原审法院未认定被申请人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行为违法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确认被申请人对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将该房屋恢复原状,并由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在卷证据显示,坐落于南京市秦淮区汉西门大街46号2幢2单元101室的涉案房屋为李玉生所有,李玉生于2000年2月18日在南京市因病死亡注销户口,其配偶徐秀兰亦于2012年12月18日在南京市因病死亡注销户口。2013年涉案房屋被纳入汉西门大街危旧房改造及环境整治项目征收范围,涉案房屋当时由李建华实际居住。2013年5月3日,李建华自愿搬离该房屋并将该房屋移交被申请人处理。2015年6月1日,申请人与李大玉、李松萍、李萍、李建华就涉案房屋继承事宜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该公证处出具(2015)宁钟证民内字第1860号公证书,确认涉案房屋作为李玉生与徐秀兰的遗产由其长女李大芝,次女李大玉,三女李松萍,四女李萍,儿子李建华共同继承。2015年7月15日,申请人与李大玉、李松萍、李萍、李建华就该房屋征收补偿事宜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征收与补偿协议。涉案房屋系由实际居住人李建华主动移交给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前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违法,该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行为违法并判令被申请人对涉案房屋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李大芝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大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郑琳琳审 判 员  黄 河代理审判员  唐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