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王文会、赵红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会,赵红垒,苏趁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851号申请人:王文会,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召陵区。委托代理人:魏玉瑾,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红垒,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召陵区。被申请人:苏趁娥,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赵红垒妻子。申请人王文会与被申请人赵红垒、苏趁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文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二被申请人名下的6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红垒、苏趁娥名下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常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