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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执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窦为萍、邓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为萍,邓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295号申请执行人窦为萍,女,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邓丽华,女,1966年8月7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窦为萍申请邓丽华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186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邓丽华应支付申请人窦为萍案款40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邓丽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2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祖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