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执2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亚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亚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1022执2968号被拘留人:谢亚河,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丽娜与被执行人杨胜明、谢亚河(2016)浙1022执296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胜明等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杨胜明等拘留15日(2017年06月02日至2017年06月17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