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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梁亚卓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亚卓,王艳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360号申请执行人梁亚卓,女,1979年8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艳宏,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梁亚卓与被执行人王艳宏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16)京0114民初741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2月23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约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未到协议期限,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梁亚卓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慕寿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