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岩与王金福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岩,王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王岩。被执行人王金福。本院在执行王岩与被执行人王金福欠款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朝民初字第1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