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唐本楼与唐本兰、朱保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本楼,唐本兰,朱保民,朱红,朱琳,刘葛,怀远县征地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651号原告:唐本楼,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靖,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刚,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本兰,女,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现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朱保民,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朱红,女,成年,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朱琳,女,成年,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刘葛,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怀远县征地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榴城路227号。法定代表人:李晓由,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唐本楼与被告唐本兰、朱保民、朱红、朱琳、刘葛、怀远县征地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唐本楼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本楼自愿撤回对被告唐本兰、朱保民、朱红、朱琳、刘葛、怀远县征地拆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本楼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唐本楼负担。审判员 杨贵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金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