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益平与被告沈子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益平,沈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1087号原告张益平,男,汉族,1967年2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英,女,汉族,1992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沈子明,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原告张益平与被告沈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张益平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益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益平负担。审判员 华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马文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