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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辖终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上海海事大学、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海事大学,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4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海事大学,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港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黄有方,校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动漫大厦B2区三层301室。法定代表人:刘弘,总经理。上诉人上海海事大学因与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7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海海事大学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是针对一般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该解释也是一般的普遍性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针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殊的专门性解释,其所调整的是信息网络的传播权这一特殊情形。因此一审法院弄错了特殊解释与一般解释的区别,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本案所涉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及上诉人住所地均位于××海市××新区,管辖法院应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故应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网络侵权行为具有普遍规范的效力,一审法院按照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以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海海事大学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浩审 判 员  白玉明代理审判员  闫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庞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