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柘城县红牛车队运输有限公司与徐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柘城县红牛车队运输有限公司,徐明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205号原告:柘城县红牛车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谷水西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586011988X(1—1)。法定代表人:牛东杰,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徐明峰,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柘城县红牛车队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柘城县红牛车队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柘城县红牛车队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柘城县红牛车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远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