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姜明智与田士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明智,田士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1229号原告:姜明智。被告:田士秋。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明智与被告田士秋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明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明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明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姜明智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宝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