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江苏创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与季美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创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季美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839号原告:江苏创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负责人赵广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生美,男,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季美冬原告创美物业大丰分公司与被告季美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创美物业大丰分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创美物业大丰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美物业大丰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己减半),由原告创美物业大丰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玉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韦广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