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民初5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薛金兵与宗宪伟、申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082号原告:薛金兵,男,汉族,1964年2月20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丁军,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宪伟,男,汉族,1980年4月18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申风芹,女,汉族,1973年12月18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金兵诉被告宗宪伟、申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宗宪伟、申风芹的住址,本院向被告宗宪伟、申风芹送达诉讼文书时,被告宗宪伟、申风芹不在本地址居住,致使本院无法向该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未提供被告宗宪伟、申风芹的具体的准确住所,亦未预交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宗宪伟、申风芹的准确住所,应当认定原告不能提供该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致使本院不能向被告宗宪伟、申风芹送达诉讼文书以通知该被告应诉,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51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马先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登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