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4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乔春喜、郝改变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乔春喜,郝改变,山西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059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3346585X0。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晓峰,男,汉族,1971年11月6日出生,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乔春喜,男,汉族,1958年12月2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被告郝改变,女,汉族,1959年9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被告山西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嘉节村新建北路62号,组织机构代码:56130397-6。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乔春喜、郝改变、山西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乔春喜、郝改变、山西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5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乔春喜、郝改变、山西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00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建兵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蔡胜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