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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4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郑云娥与孙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云娥,孙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初590号原告:郑云娥,女,1972年3月16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孙然,男,住山东省临沂市站前商场C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云娥诉被告孙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云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云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郑云娥承担。审判员  黄定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易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