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4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郑云娥与孙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云娥,孙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初590号原告:郑云娥,女,1972年3月16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孙然,男,住山东省临沂市站前商场C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云娥诉被告孙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云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云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郑云娥承担。审判员 黄定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易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