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刑更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唐孟喜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孟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20号罪犯唐孟喜,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壮族,广西柳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孟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日交付执行。罪犯唐孟喜于2015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10月2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罪犯唐孟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唐孟喜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孟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2016年度获监狱劳动能手。自2015年3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6.6分。该犯因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属从严减刑对象,监狱在报请减刑时已对其扣减刑期二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孟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在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孟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刑期至2022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