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俞某与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1316号原告:俞某,男,1990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权,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女,1995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时兵(系潘某父亲),男,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伯新,盐城市盐都区尚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俞某与被告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俞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计94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审 判 长 朱文峰代理审判员 张蓉蓉人民陪审员 郭玉龙二○二○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倪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