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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俞某与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1316号原告:俞某,男,1990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权,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女,1995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时兵(系潘某父亲),男,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伯新,盐城市盐都区尚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俞某与被告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俞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计94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审 判 长  朱文峰代理审判员  张蓉蓉人民陪审员  郭玉龙二○二○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倪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