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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光亮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晓明、尹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光亮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晓明,尹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1112号原告:重庆光亮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1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60503443F。法定代表人:李小莉,职务董事长。被告:徐晓明,男,汉族,1979年9月27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尹春,女,约45岁,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重庆光亮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晓明、尹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丹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