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2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建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418号被执行人:陈建军,男,1975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关于陈建军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612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缴纳5906.00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被执行人陈建军未自觉履行。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机动车、房屋等,并向被执行人陈建军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调查其财产状况,调查得知其名下的苏F×××××牌摩托车也已经抵债,陈建军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岔河分理处有银行存款522元,本院已经扣划用于发还被害人。陈建军家中父亲因意外去世,母亲在家务农无经济收入,陈建军家庭被如东县岔河镇南桥村民委员会列为低收入家庭,陈建军因又犯盗窃罪,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在监狱服刑。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岔河镇南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本院作出的(2017)苏0612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陈建军现在服刑期间无履行能力,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612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忠审判员 袁东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马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