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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1251-1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陈君诉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君,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1251-11260号原告:陈君。原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洪湖路湖景花园1-3层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074649。上列原告陈君诉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十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1日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君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 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尹丹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