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1986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长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长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986号原告: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金湖大商城1#楼201铺室。法定代表人:王红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兆鸿,该公司职工。被告:徐长柏,男,1968年5月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长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益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