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7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梁思恩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梁思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7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宜宾县柏溪镇振兴路南段金沙尚品小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3162752-8。法定代表人:孙应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通,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梁思恩,男,汉族,1984年9月19日生,住宜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34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思恩银行存款212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显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