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天津市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郭晓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郭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313号申请人天津市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万举,总经理。诉讼代表人天津市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沈在林,主任。被申请人郭晓勇,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6033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车牌为津A×××××号牌汽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王顺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宝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