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吕某与孙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507号原告吕某,男,1990年1月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电话153XX****XX。被告孙某,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蒙古族,职工,公民身份号码不祥,电话150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苏亚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姚金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