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0行审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简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简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80行审47号申请人:简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石笋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881451539814C。法定代表人:冯榕,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新市镇十里坝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7597068429。法定代表人:陈委。申请人简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因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拖欠社会保险费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简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称,截止2016年6月2日,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本金459407.23元。经责令限期补缴,逾期未补缴。2016年8月23日,简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向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责令其在2016年8月30日前补缴社会保险费459407.23元及利息和滞纳金。逾期仍未补缴,且不能提供担保。故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本金459407.23元。被申请执行人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对违法事实和简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理经过无异议。现公司无力缴纳欠费。经本院审查:2016年6月2日,简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向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送达《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17日前补缴截止2016年6月2日欠缴社会保险费本金459407.23元,并告知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有申辩、陈述的权利。逾期,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未缴付,2016年8月19日,简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如仍不履行补缴义务,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告知了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六十日内提出复议、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于2016年8月23日送达。逾期,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且未提供资产担保,简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2017年2月24向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送达了《社会保险费再次催告书》。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仍未补缴欠费。现简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补缴截止2016年6月2日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本金459407.23元。本院认为,截止2016年6月2日,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本金459407.23元的事实清楚。简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催收,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无资金缴纳欠费。简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2016年8月19日简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即由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补缴截止2016年6月2日欠缴社会保险费本金459407.23元。审判长  凌俊杰审判员  胡丽群审判员  杨文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