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23民初5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5388周勤高与杨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勤高,杨玉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3民初5388号原告:周勤高,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杨玉国,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原告周勤高与被告杨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文明适用小额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且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勤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玉国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勤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9月11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在山东认识的,被告因急需资金买模板,向原告借现金5000元,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了还款期限。该借款期满后,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被告杨玉国未到庭,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核予以采信。根据原告陈述及本院采信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8月26日,被告杨玉国向原告周勤高借款5000元,并向原告周勤高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周勤高现金伍仟元整,¥5000元。2016年9月10号还清借款人:杨玉国,2016.8.26号”。借款期满后,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应该按照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及时返还原告的借款,故对原告主张的5000元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逾期还款,应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玉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勤高返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9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杨玉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杨玉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夏文明人民陪审员  黄德才人民陪审员  傅长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慧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