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文增与王文路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增,王文路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764号原告:王文增,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王文路,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增与被告王文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增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文增负担。审判员 吴宗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熊义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