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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文增与王文路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增,王文路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764号原告:王文增,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王文路,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增与被告王文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增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文增负担。审判员  吴宗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熊义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