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陆敬阳与神州租车邢台市翰林苑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敬阳,神州租车邢台市翰林苑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061号原告:陆敬阳,男,199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被告:神州租车邢台市翰林苑店,营业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泉北东大街翰林苑北区2号门市。陆敬阳与神州租车邢台市翰林苑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陆敬阳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敬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敬阳负担。审判员 付彦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良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