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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陆敬阳与神州租车邢台市翰林苑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敬阳,神州租车邢台市翰林苑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061号原告:陆敬阳,男,199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被告:神州租车邢台市翰林苑店,营业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泉北东大街翰林苑北区2号门市。陆敬阳与神州租车邢台市翰林苑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陆敬阳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敬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敬阳负担。审判员  付彦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良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