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梁保军与焦天堂、焦天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保军,焦天堂,焦天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2民初2540号原告梁保军,男,1978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梁金生,男,195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安阳县。系原告梁保军父亲。被告焦天堂,男,195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王会枝,女,1955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安阳县。系被告焦天堂的爱人。被告焦天津,男,1969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梁保军诉被告焦天堂、焦天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梁保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保军委托代理人梁金生,被告焦天堂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天津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保军诉称:2012年3月14日原告租赁东石井岗村田庆学的养鸡棚,在租赁期内被告焦天堂叫他弟弟焦天津给他放牛,在2014年12月7日下午焦天津把鸡棚点着,致使原告鸡棚失火。田庆学在安阳县法院起诉原告,经协商原告赔偿田庆学18500元。因此鸡棚失火由被告造成,原告找被告协商事宜,被告一直推脱,无奈,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如下: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5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焦天堂辩称:被告焦天堂只不过是因为和焦天津是亲兄弟,可怜焦天津,照顾他的吃住,他并不是给焦天堂放牛。如果是焦天津的责任,让焦天津自己承担责任,不是他了,也不能让他承担责任。被告焦天津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7日,被告焦天津在地里放牛时,因天气冷,点燃秸秆取暖不慎把原告的养鸡棚引燃,致使原告所租鸡棚失火。原告梁保军为此赔偿所租鸡棚场主田庆学18500元。被告焦天津为所在村里的五保户,存在四级智力残疾。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伦掌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一份、调解协议一份以及被告焦天堂提供的焦天津的五保户证明以及焦天津的智力为4级残疾的残疾证各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焦天津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在法律的维度范围内进行。损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虽是存在四级智力残疾,但属于较轻状态,若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尚须经法定程序才能认定。故被告焦天津应当为其行为承担责任。关于被告焦天堂,即使被告焦天津是为其放牛,但失火行为与放牛行为之间并无事实上的关联性,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被告焦天堂毋须为此承担责任。关于原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因与本案财产损害赔偿无法律上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焦天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梁保军18500元;二、驳回原告梁保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被告焦天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静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