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508王贤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刑初50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贤,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太和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辩护人吴敏,江苏常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贤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贤及其辩护人吴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4日4时50分左右,被告人王贤饮酒后持证驾驶苏D×××××号小型轿车,沿常州市武进区礼新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福斯特五金有限公司门口段时,将同方向在前步行的陈永友(男,1990年5月10日生,四川省会东县人)撞倒后驾车逃离现场,陈永友在受伤倒地期间,又被沿礼新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由吴某驾驶的苏D×××××号小型轿车撞到碾压,陈永友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贤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贤于当日上午至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因逃逸致人死亡。被告人王贤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查明,被告人王贤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除交强险由被害人家属另行主张外,被告人王贤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23万元,取得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李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材料、接警登记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检验意见书、机动车查询材料、物证检验报告、调解协议书、收款凭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伤无法离开现场继而被其他车辆再次碰撞,并最终死亡,王贤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被告人王贤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王贤适用减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贤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其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吴敏关于被告人王贤属自首、愿意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无前科劣迹、有父母年事已高、两个幼儿需要抚养,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文人民陪审员 阮斌杰人民陪审员 林丽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梅逸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