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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769号原告: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东安新村74、75幢二楼。法定代表人:卓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峰,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黄斌,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原告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黄斌已缴纳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瑞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昙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