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6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永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永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272号原告陕西永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号百花家园**幢*单元*层*****室。注册号610000100389443。法定代表人陈宁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阳,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黎佳,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李静,女,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陕西永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8日其与被告签订《西安市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车辆,但被告一直未支付租赁费。诉请:被告支付租赁费8600元;支付违约金773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李静的地址,本院依法向被告李静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不申请公告,致本院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永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叶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