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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三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三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796号原告:芜湖市三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杨开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世敏,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善华,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曦,女,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三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三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三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芜湖市三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 承人民陪审员  陈义琴人民陪审员  程家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凌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