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行审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禹州市城市管理局、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禹州市城市管理局,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081行审286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朱新伟,禹州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书凯,禹州市城市管理局工会主席。委托代理人:段朝武,禹州市城市管理局建管办主任。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献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城市管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8月22日对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2016)禹城罚字第9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禹州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2016)禹城罚字第9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16)禹城罚字第9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符合法定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禹州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2016)禹城罚字第9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根志人民陪审员 :冀红斌人民陪审员 :沈彦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 路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