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文忠与福建省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忠,福建省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33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忠,男,195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委托代理人:王艳,烟台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福建省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滩溪镇民主街。法定代表人:游作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忠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崔兴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