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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闻某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某,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2294号原告:闻某,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区。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权系该公司经理。住址:石家庄市某区钟盛路66号。原告闻某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闻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闻某负担。审判员 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    明    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