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徐兴帅、孟昭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兴帅,孟昭全,东营宏远建安有限公司,许宗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49-6号申请执行人徐兴帅,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孟昭全,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东营宏远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城济宁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周迎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宗勤,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东营宏远建安有限公司职工。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广民三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许宗勤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分行16×××20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许宗勤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分行16×××20账户存款23045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行号:313455322059,账号:82×××35)。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